文件下载: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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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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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未亡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93-027 - 1997年3月4日

受托人: 托马斯·F. 迈克尔·康纳斯. 霍兰德,唐纳德·E. 皮尔斯,小.,
和艾略特A. 西格尔.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最后为被投诉人工作的雇员的未亡配偶. 申诉人的丈夫于1995年3月18日自杀身亡. 投诉人的代表说,被投诉人必须为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被告称该雇员于10月11日被解雇, 1994, 他工作了9天,于10月24日停止工作, 1994.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的记录显示在他被召回之前, 该雇员最后一次为答辩人工作是在1992年6月. 11月30日, 1994, 被申请人从雇员处收到一份疾病和意外致残表格. 雇员支付了一天的疾病和意外保险,之后答辩人没有与雇员联系. 被投诉人于3月2日致函雇员, 1995, 要求他在收到信件后六天内与被投诉人联系,否则将采取纪律处分. 该雇员于3月6日或7日与被申请人联系. 答辩人说,雇员声称他将辞职,答辩人要求他发出一份签署的声明. 当被投诉人在3月17日前未收到雇员的任何信件时, 1995, 被调查者试图通过电话联系雇员. 3月18日, 1995,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进行了交谈,并表示将向雇员邮寄一份辞职声明,请其签字. 雇员于同日死亡, 在被申请人有机会将辞职声明邮寄给雇员之前.

申诉人没有资格领取1974年养恤金计划规定的未亡配偶津贴.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需要为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必须为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和健康福利,因为雇员在其死亡时有资格获得疾病和事故福利.

被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不需要为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因为雇员在他去世前已经辞职. 雇员在其死亡时没有资格作为现役或残疾雇员获得医疗或人寿保险福利.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93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7)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A款. (二)、(三)、(四)、(五. (3)雇主福利计划相关部分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第III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下列任何员工:

(2)被雇主解雇或残疾,并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作为被解雇或残疾雇员继续有资格享受1988年雇主福利计划(“先前计划”)的保险. 对此类下岗或残疾雇员的保险不得在其不再符合先前计划规定的保险资格之后继续提供.

(3)根据1993年《皇冠搏彩中心》第102条正在休假, 根据第三条. A (10)(g).

(4)除上文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 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未积极为雇主工作的雇主的任何雇员,在其返回雇主的积极工作之前,将没有资格获得本计划的保险.

雇主的任何雇员,截至2月1日, 1993, 在先前计划下有资格领取福利,但因缺乏工作而未能在工资协议生效日期后两周内安排工作, 将, 如果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本计划第D (1) (a)段, 在工资协议生效日被视为有资格获得本计划的保险,但在该日期作为被解雇的雇员.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尚存的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生活在一起或由其抚养)和(ii)该配偶的未婚尚存的受抚养子女(如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D节第(2)和(5)款所定义):

(3) 当该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有权根据a节领取健康福利时, B, (二)本条第(三)款, 但(i)该等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在《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生效日期前死亡,且其配偶没有资格领取未亡配偶的福利, 只有在配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C款分期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期间, 或(ii)如果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死亡,且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则根据1993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第20条维持的任何计划,人寿保险或死亡福利应一次性支付, 则仅在该雇员死亡当月后的60个月内,或仅在该养恤金领取者死亡当月后的22个月内. 如果人寿保险赔偿金不支付, 健康福利只提供到雇员或养恤金领取人死亡的那个月的月底.

未亡配偶的健康津贴应继续发放,直至其再婚为止, 但是,如果该配偶根据上述第(3)款有权享受此类福利, 这种健康津贴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上文第(3)款规定的期限. 在未亡配偶按至少相当于1美元的收入正常就业的任何月份,不得提供健康福利,每月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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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工作包括雇主的雇员在2月1日积极工作, 1993, 并在工资协议生效日期两周后返回雇主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B. (1)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B. 在职雇员人寿及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人身、意外死亡和伤残保险, 如第二条所述, A和C部分(3), 按照以下时间表:

1. 雇员(包括在1988年《官方网站》期满后因合法罢工反对雇主的雇员)因非暴力原因死亡, 在1993年NBCWA生效日期之前的外部和意外手段, 35美元的人寿保险,000美元将支付给雇员的指定受益人. 雇员因暴力以外的原因死亡, 在1993年NBCWA生效之日或之后,外部和意外的方式, 50美元的人寿保险,000美元将支付给雇员的指定受益人.

第三条D. (1)雇主福利计划(e)的相关部分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e)辞职或解雇

如果员工辞职(任何原因)或被解雇, 健康, 人身、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自最后工作日期起终止. . . .

讨论

根据第二条. A.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健康福利提供给“在职雇员”,其中包括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不积极为雇主工作的雇员,并且在该雇员返回雇主的在职工作之前,该雇员在本计划下的保险不会开始. 因为在本案例中,雇员在1993年工资协议生效之日并没有积极地为答辩人工作, 他于10月11日重返工作岗位时开始有资格享受雇主福利计划的健康福利, 1994. 第3条规定了终止雇员健康福利的唯一条件. D. 雇主福利计划的(1)(c)及(e)项. 第三条. D. (1)(c)关于批准的休假,与此无关. 第三条. D. (1)(e)规定,如果雇员辞职或被解雇, 健康福利将在最后工作日期终止. 虽然答辩人声称雇员已辞职, 被申请人称其没有收到该雇员的辞职信. 因此, 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雇员已辞去被申请人的工作. (见ROD 51).)因此,由于该员工符合第II条A项下“活跃员工”的定义. (四)未辞职或者未被辞退的, 雇员有资格享受第二条A款规定的健康福利. 在他死的时候.

第三条B. (1)雇主福利计划向雇员提供第二条A款所述的人寿保险. 计划的详情. 雇员有资格获得第二条A款规定的健康福利. 在他去世时领取雇主福利计划的补助金. 因此, 雇员的指定受益人, 原告, 有权获得50美元的人寿保险金,000.

根据第II E条. (3) (ii)雇主福利计划, 雇员在有资格根据第二条A款领取健康福利期间死亡的未婚未亡配偶. 是否有资格在雇员去世后的60个月内领取健康福利, 如果这样的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那么人寿保险福利是一次性支付的. 投诉人符合这些要求. 相应的, 申诉人必须向申诉人提供自其丈夫死亡之月起60个月或至3月31日的医疗保险, 2000, 只要她继续符合第II E条的资格要求.

受托人的意见

被告被要求提供50美元,向投诉人提供10,000美元的人寿保险,并为投诉人提供截至3月31日的健康保险, 2000, 除非她符合第II条E款的资格要求.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