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8-70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再保险

投诉人:已故雇员的离婚配偶
被申请人:雇主
ROD案例编号:88-709 - 1993年12月15日

董事会:Michael H. Holland, Chairman; Thomas F. Connors, Trustee; Marty D. Hudson, Trustee; Robert T. 华莱士,受托人.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申诉人于1983年与雇员离婚. 在他们的婚姻期间,申诉人和雇员有一个儿子. 雇员于1987年再婚后,儿子与父亲(雇员)同住。. 当雇员于1990年1月12日死亡时,他的儿子返回与投诉人同住. 被投诉人终止了申诉人儿子的医疗福利. 申诉人声称,她儿子作为一名雇员的未亡家属有权享受医疗福利.

争端

投诉人的儿子是否有权作为已故雇员的未亡受扶养人享有健康福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必须为投诉人的儿子提供健康保险,因为他是一名已故雇员的遗属.

被投诉人的立场:申诉人的儿子不符合作为已故雇员的未亡家属享受健康福利的资格,因为他不受雇员未亡配偶的抚养,也不与雇员的未亡配偶生活在一起.

相关的规定

第二条D. (2). 的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B, 或本条第2款(C)项:

(2) 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未满22岁的未婚受养子女;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领取退休金者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恤金领取者或配偶定期向这类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尚存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生活在一起或由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抚养)和(ii)该配偶在死亡的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的第D段第(2)和(5)分段中定义的未婚尚存受抚养子女:

(1) 在本计划生效之日或之后,雇员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期间发生矿难;,

(2) 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或该计划的任何继任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

(3) 当该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有权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时, B, (二)本条第(三)款, 但(i)该等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在《皇冠搏彩中心》生效日期前死亡,且其配偶没有资格领取未亡配偶的福利, 只有在配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C款分期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期间, 或(ii)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死亡,其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而人寿保险或死亡赔偿金是一次性支付的, 则仅在该雇员死亡当月后的60个月内,或仅在该养恤金领取者死亡当月后的22个月内. 如果人寿保险赔偿金不支付, 健康福利只提供到雇员或养恤金领取人死亡的那个月的月底.

讨论

第二条E.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规定,应向已故雇员的未亡配偶及其在第II条D中所界定的未婚受抚养子女提供健康福利. 第二条D. 规定,如果一个人的配偶经常提供其一半以上的赡养费,则该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配偶. 由于投诉人的儿子没有与已故雇员的未亡配偶同住或由其赡养, 根据第二条E款的规定,他无权作为未亡受扶养人享受健康津贴.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需要为申诉人的儿子提供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