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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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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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已故雇员的尚存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8-295——1990年6月26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院长,受托人;
William Miller, Trustee; Donald E. 皮尔斯,小., Trustee; Thomas H. Saggau,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已故雇员的孙辈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一名雇员的遗属,该雇员于四月二十三日去世, 1987年受雇于答辩人的机密工作期间. 1990年2月25日,申诉人17岁的受抚养女儿生了一个女儿. 申诉人提交了为新生儿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未付医疗帐单的副本. 申诉人要求答辩人为住在她家中的孙子提供医疗保险.

答辩人说,申诉人及其女儿作为在职雇员的未亡家属,有资格享受60个月的健康福利, 根据第II条E款.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被投诉人声称,申诉人的孙女无权享受健康福利,因为雇主福利计划不将孙辈作为未亡配偶的受保人.

争端

申诉人的孙女是否有资格享受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下的健康福利.

双方立场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的孙女作为已故雇员未亡配偶的受扶养人有权享受健康福利.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的孙女无权享受医疗福利,因为她不是未亡配偶的受保人, 如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所述.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D. (2)、(5). 的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8, 或本条第2款的规定:

(2) 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未满22岁的未婚受养子女;

(5) 受抚养儿童(任何年龄), 合资格雇员的, 领取养老金者或配偶, 智障人士或在22岁前残疾的人士,而该等残疾是持续的,并与该雇员或领取退休金人士同住一户,或被限制在某机构接受照顾或治疗. 只要在世父母中有一方有资格获得健康福利,这些儿童的健康福利就将继续.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领取退休金者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恤金领取者或配偶定期向这类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尚存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生活在一起或由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抚养)和(ii)该配偶在死亡的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的第D段第(2)和(5)分段中定义的未婚尚存受抚养子女:

(1) 在本计划生效之日或之后,雇员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时发生矿难;

(2) 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或该计划的任何继任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

(3) 当该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有权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时, B, 或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I)该等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在《官方网站》生效日期前死亡,且其配偶没有资格领取未亡配偶的福利, 只有在配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第1款分期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期间, 或(ii)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死亡,其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而人寿保险或死亡赔偿金是一次性支付的, 则仅在该雇员死亡当月后的60个月内,或仅在该养恤金领取者死亡当月后的22个月内. 如果人寿保险赔偿金不支付, 健康福利只提供到雇员或养恤金领取人死亡的那个月的月底.

讨论

根据第II E条.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已故雇员的未亡配偶及其未婚未亡受抚养子女有权获得健康福利. 没有任何计划条款要求雇主为已故雇员的孙辈提供健康福利. 因此,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孙女提供医疗保险.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孙女提供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