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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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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雇员遗孀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1-520——1985年1月28日

Board of Trustees: Harrison Combs, Chairman; Paul R. Dean, Trustee; Joseph P. Brennan, Trustee; and William Miller, Trustee.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上述提到的关于为已故矿工遗孀提供健康福利保险的解决争端请求.

背景事实

投诉人的已故丈夫于五月三日受雇于答辩人, 1972, 并在5月10日之前继续保密工作, 1980, 当他因为与工作无关的残疾而停止工作时. 在紧接上次工作日期之前的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他的工作超过500个,但少于2个,被投诉人有000小时的时间.

在他最后一次工作的日期之后,他继续从被告那里获得福利保险,直到5月31日, 1981.

7月1日, 1981, 他签署了一份声明,因"健康和疾病"自愿终止与答辩人的雇佣关系.“1982年4月14日,申诉人的丈夫死于肝癌和胰腺癌. 申诉人在其丈夫去世后,以其丈夫在其丈夫去世时仍受雇于答辩人为由,要求答辩人继续提供为期六十(60)个月的津贴. 被告拒绝了这一请求.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为投诉人作为未亡配偶提供为期60个月的医疗保险?

各方立场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提出,她有权享受丈夫去世后60个月的医疗福利.

被投诉人的立场:从技术上讲,申诉人的丈夫只享有11月30日之前的福利, 1980, 按工作时间计算. 然而, 因为一个笔误, 他获得了该计划规定的最长持续福利金期限,但在他去世时没有资格领取福利金. 此外,他于1981年7月1日自愿终止了工作. 因此, 申诉人没有资格获得人寿保险福利或延长六十(60)个月的健康福利.

有关计划条文

第二条. E. 的“雇主福利计划”(“雇主计划”)规定: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尚存的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生活在一起或由其抚养)和(ii)该配偶的未婚尚存的受抚养子女,如D段第(2)和(5)项所定义, 雇员或领取退休金人士的死亡∶

(1) 在本计划生效之日或之后,雇员在雇主处从事保密工作时发生矿难;

(2) under conditions which qualify such spouse for a Surviving Spouse benefit under the 1974 Pension Plan or any successor thereto; or

(3) 当该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有权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时, B, (二)本条第(三)款, 但(i)如果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在工资协议生效日期前死亡,且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 只有在配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C款分期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期间, 或(ii)该等雇员或退休金领取人于. 或在工资协议生效日期之后,配偶没有资格领取未亡配偶的福利,而人寿保险或死亡抚恤金是一次性支付的, 则仅在该雇员死亡当月后的60个月内,或仅在该养恤金领取者死亡当月后的22个月内. 如果不支付人寿保险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健康福利只提供到雇员或养恤金领取人死亡的那个月的月底.

雇主计划第III D (1) (a)和(b)条规定: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紧接前一时期 保险期限
雇员入职日期 继续
最后的工作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余额加上6个月
2000小时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残疾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a)条款的任何组合均不得, (b), 上述(c)或(g)项的结果,可使承保范围延续至该月余额加上自最后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之后.

讨论

雇主计划第二条E款规定了遗属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的三种情况. 在本案中,申诉人不能被考虑纳入第一种备选办法的承保范围,因为她丈夫的死亡不是因地雷事故造成的. 类似的, 她被排除在第二种选择的保险范围之外,因为她的丈夫没有得到保险, 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在去世时有资格领取1974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规定的养恤金.

在第三种选择下, 第二条E(3)款, 保险提供给在雇员"有权获得健康福利…"期间死亡的未亡配偶。.“作为一名因病停止工作的在职雇员,申诉人丈夫享有的福利保险期限受第III D(1)条的管辖。. 根据这项规定, 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雇员有权享有(1)他本应享有的疾病和意外(S)期间中较长者的期间&A) benefits; or (2) he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to benefits as a laid-off miner, 根据他在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连续24个月内为雇主工作的小时数计算.

申诉人的已故丈夫有资格获得最多26周的S&一份基于为被告服务八年的福利, 或最后工作月份的剩余时间加上六个月的工作时数. 根据第III D (1) (b)条的规定,他的最高福利覆盖范围延长至11月30日, 1980. 在他4月14日死亡的时候, 1982, 申诉人的丈夫不再"有权获得健康福利".”因此, 投诉人不符合第II E(3)条规定的第三种选择下的福利覆盖资格要求。.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投诉人提供超出已经提供的医疗福利.